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资源优势和现有的化工教育资源,提高化工技工教育总体水平,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拓宽空间、增强实力,为山东省经济的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高素质的化工实用人才,在自愿、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组建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实践培训、就业指导、教育科研于一体的校团、校企联合的化工行业技工教育集团。
第二条 为形成集团优势,发挥品牌效应,进一步扩大服务功能,提高办学效益,在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以专业和人才培养为纽带、以集团内部各成员优先合作、互惠互利为基本原则基础上组建以职业院校和大中型化工企业为主体,组成化工行业技工教育集团。
第三条 集团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不变。在办学层次、专业布局、教学业务、学科研究、招生就业等方面实行相对的统一规划、管理。在师资(尤其是专业教师)、实验实习设施、实训基地、课题研究成果、教育信息、产教结合及校企联办等方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四条 通过加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促进资源共享、优化资源配置。集群体优势及各自特色之长,充分发挥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按高起点、高层次、高质量、高效能的要求,努力创办具有教学、科研、开发、服务等功能的教育质量高、管理水平优、社会信誉佳、办学效益好、竞争能力强的一流技工教育集团,打造化工技工教育品牌,提升化工技工教育的综合实力,使化工职业教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集团化的道路,为山东省化工行业的发展服务,为山东省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建立与山东省化工行业的产业结构、知识技能结构、产品结构和人员结构发展相适应的,与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并以行业为纽带的化工职业人才培养体系,使集团内部的学校与企业的关系更加紧密,适应性更强,服务功能更优,使化工职业教育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相辅相成,用一流的职业教育支撑一流的经济,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
第六条 集团成员单位内部利用联合优势,在专业设置、教学研究、人才目标培养、产业发展等方面体现开发功能,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办学规模,全面提高化工职业教育质量,努力提高化工从业人员素质,为山东省化工行业输送大量高、中级实用人才,为山东省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七条 建立一个面向市场,校际、校企互动,信息交流顺畅,具有教学、科研、开发、服务等功能,教育质量高,管理水平优,社会信誉佳,办学效益好,竞争能力强的多元化、开放式的化工技工教育集团,推动山东省化工事业、化工产业的发展。
第八条 由集团内学校、企业和学校联合派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企业培养人才规格的需求,设定专业标准、制定教学计划、自主开发课程、选用适用教材、设置技能要求、开展“人才订单”及人才培训服务。
第九条 组成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作风过硬、献身职教的师资队伍,实现集团内专业老师的统筹聘用,合理流动,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第十条 以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人才需求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调整专业布局,使之与经济和化工事业发展相配套,集团各成员集中办好重点专业,创办特色学校,加快职教发展步伐。
第十一条 为了满足社会需求,更好地为学校、企业服务,在集团内设置就业指导委员会开展就业指导和就业安排,为学生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宣传、交流与化工产品开发:集团加大对外宣传,加强与企业合作,不断促进教学成果向产业开发的转化,创造精品成果,打造集团品牌。
第二章 集团活动
第十三条 山东省化工行业技工教育集团的主要活动内容:
(一) 优化整合化工职教资源,开展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合办学、订单式人才培养、委托式人才培训;
(二) 实现地域和空间优势互补, 建立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机制,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模式;
(三) 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 探索教学改革和学分互认 ,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四) 实现校企资源的共享,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
(五) 利用院校相关产品研发和技术开发中心,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六) 举办集团内毕业生供需洽谈会, 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讨、交流活动;
(七) 开展各类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与国(境)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山东省化工行业技工教育集团由单位会员组成。凡关心化工职业教育的发展,拥护化工职教集团的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学校、企业或事业单位均可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可成为山东化工行业技工教育集团会员。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学校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和参加集团组织的活动的权力;
(二)可以享有合作培养、延伸办学的权利。同类同层次的学校可以互认学分 , 可以统一培养目标、培养方案,统一质量考核标准,统一发放各类证书;不同层次学校之间可以实施联合培养学生;
(三)优先使用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实习、实训基地;
(四)优先共享集团内的就业信息,有权参加由集团组织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洽谈会;
(五)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接受成员企业学校派遣的工程师、技师到校任教;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六) 按 “共建、共享、共赢、共长”精神可以享受的其他合法正当权益。
企业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决策的权力;
(二)定期获得集团动作的信息,可以根据集团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性建议或意见;
(三)优先获得由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及科研成果转让权;
(四)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质毕业生;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五)享有利用集团资源培训企业员工的权利;
(六) 按 “共建、共享、共赢、共长”精神可以享受的其他合法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集团成员单位承担的义务:
学校成员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集团有关决议,并向集团通报有关情况;
(二)积极地协助集团开展招生、培养、实习、就业、交流等各项活动;
(三)宣传集团成员招生、培养、就业等优势,共同维护和提升集团整体形象的义务;
(四)有共同研讨人才培养方案的义务;
(五)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企业成员单位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集团有关决议,并向集团通报有关情况;
(二)为集团争取社会各界,包括港澳及海外知名人士对集团建设发展的关心和支持,以此来帮助集团筹集资金、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根据与集团达成的有关协议,为集团成员单位的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基地 , 给学生创业提供优惠的条件,同时也为集团成员单位教师提供实践锻炼机会;
(四)积极地为集团专业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并参与策划,为集团提供最新的企业管理与企业文化等方面的信息;
(五)有共同研讨人才培养方案的义务;
(六)积极宣传、共同维护和提升集团整体形象的义务
(七)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山东省化工行业技工教育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山东省化工行业技工教育集团的理事会由其成员单位各推荐 1名代表组成, 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三)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六) 研讨制定集团成员中院校的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
(七) 制定集团基本规章制度;
(八) 管理由集团出资建设的项目。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讨论通过或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时间大致拟定在每学年开学之前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会期间 , 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重大问题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经协商推荐选举产生。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是山东省化工行业技工教育集团的法定代表。其职责是:
(一) 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 向理事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 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 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并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集团发展有关议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 六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常务理事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二)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三)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
(六)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集团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应的单位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六条 集团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各成员单位交纳的会费、社会捐赠以及集团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集团经费由理事大会指定专人管理。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集团因故自行解散,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化工行业技工教育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化工职教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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